进出口特殊物品清关

特殊物品进出口通关详解

一、“特殊物品” 的官方定义与分类明细

 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243 号令),特殊物品是指传播人类传染病风险较高的入境或出境物品,需事前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具体涵盖 4 大类、63 个商品编号、195 个检验检疫编码。

二、分类明细如下:

1、微生物类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的菌(毒)种及样本、也包含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2人体组织类指来源于人体的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如唾液、痰液)、排泄物等。

3、生物制品类应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领域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抗体、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

三、特殊物品备案及申请材料如下:

1、基础材料:特殊物品描述材料(中英文对照):包含物品名称、类别、成分、来源、具体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 / 输入国家 / 地区、生产商信息等;

2、按物品用途补充:

(1)入境用于预防 / 诊断 / 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需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出境用于预防 / 诊断 / 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3、含病原微生物的物品补充 :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 + 拉丁文)、生物学特性说明文件(中英文对照);生产经营者 / 使用者具备对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如实验室资质、防护方案等)。

4、涉及特殊管理类物品补充:

(1)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境特殊物品:需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会自动核验电子数据);

(2)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 样本的物品:需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首次申请额外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含经营范围、生物安全管理架构)+ 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如 BSL-3 级及以上需国家认可机构认证);自然人(仅限非病原微生物类物品):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方式:

线上申请(推荐):登录 “互联网 + 海关” 政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进入 “行政审批” 板块 → 选择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功能 → 按系统提示填写申报单并上传材料;线下申请:携带纸质材料到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窗口提交。


五、审批时限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若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经海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需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获批后的报关与查验通关流程 取得《入 / 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后,方可办理报关、查验手续。
(一)报关环节

入境报关:特殊物品运抵口岸后,货主 / 代理人凭《审批单》、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出境报关:特殊物品运出前,货主 / 代理人凭《审批单》及上述报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报关要求:报关材料需与《审批单》信息完全一致,材料不齐或不符法定形式的,海关直接不予受理申报。


(二)检查查验环节,口岸海关会对申报的特殊物品进行现场检查 + 资料核验:

1、核验内容:物品名称、成分、批号等是否与《审批单》一致,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 / 渗漏等;

2、实验室检测(按需):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 / 代理人需将物品存放至海关指定的符合生物安全条件的场所,待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移运或使用手续;

3、不予放行情形:材料不齐 / 不符、物品信息与审批单不一致、包装破损渗漏等,海关将不予放行该特殊物品。
(三)后续监管环节 若《审批单》上标注 “需实施后续监管”(主要是 A、B 级物品),使用单位需在特殊物品入境后 30 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对物品使用、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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