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源性肥料检疫要求-wordwide.top
一、核心定义
- 植物源性肥料:来源于植物、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病虫害,且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肥料产品(如农作物秸秆加工肥料、森林腐殖质等)。
- 提示:商品检验检疫类别含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代码 P)的肥料产品,均适用本要求,例如:
- 3101001910103 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植物有机肥)
- 3101009090107 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植物有机肥)等。
二、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源性肥料进境。
四、企业注册要求
- 注册与推荐: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所在国 / 地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推荐。
- 推荐信息:需提供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地址、产品名称和成分、生产加工工艺、防疫管理措施、包装标签(中英文)等。
- 肥料登记:依法需登记的肥料,还需提供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免予登记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企业声明等)。
- 注册有效期:5年,期满前 3 个月可由所在国 / 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重新推荐,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续 5年。
- 查询方式:已注册企业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 “动植物检疫企业信息查询” 网站查询。
五、产品要求
- 有害生物控制: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及其他对农林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生物。
- 禁止携带物:不得携带土壤、动物尸体等禁止进境物。
- 成分限制:不得含有动物粪便、羽毛等动物源性成分。
- 繁殖能力:所有材料应不具备繁殖能力。
- 合规性:同时需符合中国肥料安全、卫生和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 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须为首次使用,产品密封包装。
- 标签需用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 / 加工 / 存放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等信息。
- 存放要求:存放场所应相对独立、干净卫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染。
- 运输要求:
- 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得携带有害生物及其他杂物。
-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封或更换包装。
- 如带木质包装,须符合第 15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
七、出口前检疫要求
输出国 / 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应对植物源性肥料实施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
- 符合《进境植物源性肥料植物检疫要求(2025 年修订)》。
- 具体处理技术指标,如温度、药剂、浓度等。
八、进口申报要求
申报时,除一般报检材料外,还需按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九、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 检疫查验:海关对货物、包装、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 不合格处理:
- 发现有害生物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 对发现的相关违规情况,海关总署将向输出国 / 地区官方通报,并视情况调整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