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海关发布

最不发达国家产品享惠零关税待遇

2024年9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庄严宣布:

“中方愿主动单方面扩大市场开放,决定给予包括33个非洲国家在内的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2024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9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这意味着来自孟加拉国、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卢旺达、尼泊尔、老挝等数十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纺织品、手工艺品、矿产品等全部税目商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即可免征进口关税。

特别说明: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如部分农产品),仅配额内税率降为零,配额外税率维持不变。
政策亮点

无需换文、覆盖全面、操作便利

单边开放,无需谈判:中国主动给予,不要求相关国家履行换文手续;

100%税目覆盖: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8位税号;

惠及全球南方:目前覆盖43个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

助力中非合作:推动构建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
享惠基本条件

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申请适用零关税待遇。 

一、什么是“原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受惠国原产货物:

1. 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2. 在受惠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3. 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在该受惠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即四位数税则归类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40%。

二、哪些加工不算“实质性改变”?

简单包装、清洗、切割、贴标、混合等微小加工不能赋予原产地资格。

三、怎么理解“直接运输”?

直接运输是指受惠国原产货物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受惠国原产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1.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2.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3.以上情形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报须知 

一、准备有效原产地证明

企业需在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自2024年11月25日起,海关启用新版“特惠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在线签发的证书编号以“E”开头,可实现电子数据自动交换,无需提交纸质单证。

非在线签发证书,首位编号“P”,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二、规范申报,及时申明

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2.货物的商业发票;

3.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补充申报

原产地申报为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在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或者海关未收到电子数据的,应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税款担保。

放行后不得补申请特惠税率,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便民措施 

小额免证、电子通关

小额免证:同一批次完税价格 ≤ 6000元人民币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电子通关: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国家,企业无需纸质单据,通关更快捷;

补发机制: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办证或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不符合规定未被海关接受的可在出口后1年内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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