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进出口通关(Import and Export Customs Clearance for Ti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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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材的定义 木材是能够次级生长的植物(如乔木和灌木)的木质化组织,未经加工或未经最终加工的木质产品。在人类发展进程中,木材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为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贡献了巨大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筑、家具制造等方面,以原条、原木、锯材、其他原材、单板、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浆、纸及纸制品等形式存在于我们周围。 狭义的木材仅指乔木树种,通常指树木中树干的木质部分。广义的木材指木质材料,既包括森林采伐中生产的原条和原木,也包括木材机械加工制品,如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二、进境木材检疫要求

(一)进境木材应附有原产/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未附证书的不准入境。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对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等有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境木材带有树皮的,应按照我国认可的除害处理措施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境木材不带树皮且未实施其他除害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来自加拿大、美国、日本、韩国、葡萄牙、西班牙、墨西哥等7个国家的松属原木和锯材,需从指定口岸进境。

(四)与我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在国外未经检疫处理的俄罗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美国阿拉斯加的带皮原木,未经检疫处理的,须从具备A类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

(五)白蜡树枯梢病发生国家和地区的白蜡树属原木禁止进境,但经过高温长时间加工处理后的白蜡木属板材和木制品可以进口。

三、进境木材申报与检疫查验

(一)进口报关所需材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通过陆路口岸进境的俄罗斯木材可以免于提供)。 进口木材如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且为管制树种的,应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海关检疫查验流程。 1.核对植物检疫证书的数量、检疫处理内容、附加声明等是否符合我国进口木材检疫要求。 2.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实实货种类、数量、规格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3.检查运输工具/集装箱有无上(航)次所载货物的残留物、土壤及有害生物。 4.检查木材是否携带树皮,树皮是否超标。 5.关注木材表面、端面、树皮内外各种为害状(如空洞、蓝变、蛀孔、虫粪等),检查有无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菌丝等)。 6.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需同木材一起检疫。 7.关注货物中有无夹藏或夹杂其他未申报的木材或物品。

(三)检疫结果评定及检疫处理。

1.声明不带树皮原木,经查验发现属于带树皮原木: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准入境。

2.声明不带树皮原木,经查验发现属于不带树皮原木,未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风险的有害生物,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原木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经检疫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其他木材:未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风险的有害生物,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木材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经检疫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海关对退运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处理结束后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海关提示

(一)建议进口集装箱装运多树种木材时,树种按箱分开装运,不要混装,货物按件标注清晰唛头,装载不要过满。

(二)督促供应方加强木材装运时的安全意识、防止木材滚动和滑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国外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濒危证书应及时办理,并及时传递给国内贸易商进行口岸申报,避免通关单证由银行传递,以防造成延迟,影响通关。

(四)及时关注我国有关木材贸易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禁止进口的木材来源地、树种等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的,应要求出口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处理,并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识。

五、进境木材需退运、销毁或转口的情形

当进境木材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 / 代理人作对应处理:

1. 证件问题 ◦ 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或原产地证书 ◦ 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为伪造 / 变造

2. 树皮处理违规 ◦ 声明不带树皮且国外应做去皮处理,但实际未去皮

3. 有害生物相关 ◦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 ◦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松木,检出松材线虫或活体天牛 ◦ 来自松材线虫发生国家的其他进境木材中夹带松木

4. 禁止进境物 ◦ 发现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

5. 处理条件不足 ◦ 虽有有效处理方法,但口岸不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 超出承载能力

6. 其他违规 ◦ 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双边协议要求

六、进境木材需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形 当进境木材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 / 代理人处理:

1.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检疫协定规定的有害生物

2. 声明不带树皮且国外已去皮,但检疫发现树皮超标的

3. 未按中国认可的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的

4. 发现活动物 / 动物尸体:对该物作销毁处理,并按动物疫病防控要求检疫

5. 存在病媒昆虫(含集装箱内死虫)、啮齿动物 / 其活动迹象等,符合卫生处理特征的

6. 其他需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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