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海关发布

炭类货物进口海运合规要点

一、炭类货物品类区分标准

1. 按原料来源划分

动植物源炭:木材、竹、椰壳、骨头等加工制成;代表:木炭、竹炭、椰壳炭。

矿物源炭:煤炭、石油为原料;代表:焦炭、炭黑。

2. 按活化工艺划分

活性炭:经活化工艺制备,多孔结构、具备强吸附性;分为物理蒸汽活化、化学活化活性炭。

非活性炭:无活化工序,微孔结构不发达;包含木炭、竹炭、焦炭、炭黑等

  • IMDG 42-24 新规核心变化(SP978)

1. UN 1361|动植物源炭(木炭、竹炭、椰壳炭等,4.2 类自热物质)

重大变更:不再允许 N.4 试验豁免普货运输 旧规则:满足 N.4 自热试验合格,可申请按普通货物海运; 新规则(2026.1.1 起):删除豁免条款,N.4 试验不能用作 UN1361 免除危货监管依据。 硬性要求:所有动植物源炭,海运一律按 4.2 类危险货物 UN1361 申报、包装、积载,无例外通道。

2. UN 1362|活性炭(4.2 类自热物质)

保留豁免机制,满足任一条件可按普通货物海运:

托运人出具声明 + 出厂证明,证明为物理蒸汽活化工艺活性炭;

提供资质实验室证书,证明化学活化活性炭通过 N.4 自热试验,结果阴性。 两项条件均不满足 → 必须按 4.2 类危货申报运输。 

三、UN1361(动植物源炭)强制装箱要求(无主管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豁免)

风化 / 冷却要求 方案 A:产出后露天遮蔽风化至少 14 天; 方案 B:高温热解后,经蒸发冷却,在惰性气体(氮气等)环境下包装; 以上任一方式处理完成后,包件露天 / 敞盖静置存放≥24 小时方可出运。

温度管控 货物温度≤40℃,当日才可进行包装装填。

集装箱(CTU)装载规范:

箱体顶部预留最少 30cm 空间;

箱内包件堆叠高度≤1.5 米;

单个包件体积上限 16m³,包件之间保留≥15cm 通风间隙。

四、海关合规三大提醒

申报合规 准确归类、如实申报危货属性;申报不实、包装不合格,海关可实施整改、退运、销毁,并予以行政处罚。

提前对接港口、船公司 新规实施后危险品操作成本上升;不同港口、船公司危险品承运标准存在差异,订舱前确认作业条件,防止到港无法装卸、舱位取消。

管控境外源头(进口企业重点) 提前与海外供应商沟通,要求对方规范危险货物包装,完整提供危货相关单证,从源头消除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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