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通关-wordwide.top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一份合格的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或批准文号;国家有强制规定的安全警告用语。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购买进口化妆品前注意查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件号或者备案凭证号。
一、申报
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现场查验
海关关员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输出国家(地区)、标记、唛头等信息是否与所提供的报关单证相符。
(二)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渗漏及污染,是否超过保质期,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否加贴或印制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中文标签。
(四)感官检验化妆品的色、香、味、形态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液体样品是否有漏液、分层、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是否有水湿、结块、泄漏现象;粉饼类样品是否开裂、破损等。
三、取样和送样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国家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抽样送检。
四、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