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清关

大闸蟹出口

按照《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一、

(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的条件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 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 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二)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3、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4、 水质检测报告;

 5、 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6、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二、

1、在大闸蟹出境7天前,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由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报,申报时企业应当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合同、检测报告等材料

2、产地海关受理出口申报后,会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不定期监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

三、

启运地海关与离境口岸海关不一致时,还会实施口岸查验。离境口岸海关受理出境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提供启运地海关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及相关资料。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核对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无异常的,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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