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进出口通关

进境新鲜蔬菜通关-wordwide.top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境新鲜蔬菜(包括冷藏蔬菜)的通关,不适用于冷冻蔬菜。

二、法律法规依据 新鲜蔬菜进境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我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相关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等。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鲜蔬菜进口,收货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适用标准的,海关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三、准入和资质要求

(一)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境新鲜蔬菜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新鲜蔬菜名单,并以 “准予进口新鲜蔬菜、调味料等植物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的形式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查询路径:海关总署 -> 动植物检疫司 -> 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 > 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 > 准予进口新鲜蔬菜、调味料等植物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境外新鲜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海关署公告 2025 年第 219 号(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相关要求,进口商应确保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 和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 查询路径: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动植物检疫司(http://dzs.customs.gov.cn/)> 企业信息 -> 境外企业 -> 需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

四、通关程序

(一)申报窗口 企业可通过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或 “海关政务服务平台” 进行进境蔬菜申报。

(二)申报所需单证 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检验检疫类别” 中有 “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要求的进口新鲜蔬菜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2. “检验检疫类别” 中有 “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要求的进口新鲜蔬菜需随附产地证书。

3. 需提供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4. 原产国为日本的进境新鲜蔬菜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5. 原产国为日本的进境新鲜蔬菜需提供符合我国要求的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6. 申报 “转基因” 的,还应随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7. 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三)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关员按照要求对进境新鲜蔬菜实施检验检疫,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场检查

a. 进境新鲜蔬菜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

b. 核对集装箱箱号(车号)、封识、货物品名、数量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c. 核对品名是否与申报一致。

d. 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是否超过保质期。

e. 是否存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2. 感官检验根据相关规定和查验指令,应对进境新鲜蔬菜色泽、气味、组织形态等进行感官检验。对于感官检验发现有明显腐败变质、异味、恶性杂质、状态异常情况,对进口新鲜蔬菜做出不合格的判定,不需再进行实验室检测。

3. 包装及标签标识检查进境新鲜蔬菜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及作业指令等相关要求等规定。

4. 现场抽样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送检指令执行抽采样。

5. 实验室检测按照相关规定需执行抽样送检的,由检查人员按要求抽样后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进口新鲜蔬菜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海关或其上级海关申请复验。

五、结果评定与处置

(一)合格评定 未抽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批次,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抽中实施检查的批次,海关结合证单审核情况、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和处置。现场检验检疫无异常、取样送检项目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检验检疫合格,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经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置

1. 检疫不合格的处置进境新鲜蔬菜经检疫不合格,可进行检疫处理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疫处理结束后经再次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口。进境新鲜蔬菜经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方法实施检疫处理的,或发现存在其他属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入境情形的,海关将该批进境新鲜蔬菜判为不合格,记录不合格原因,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回。进境新鲜蔬菜经检疫不合格的,需要对外索赔的,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出具检疫证书。

2. 检验不合格处置进境新鲜蔬菜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新鲜蔬菜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回;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境新鲜蔬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现场海关责令进口商销毁或者退回

本文来源:贵阳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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