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疗器械通关-wordwide.top
一、医疗器械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医疗器械是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等相关物品(含所需计算机软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方式实现(药理学、免疫学等方式仅起辅助作用),核心用于疾病诊断 / 预防 / 治疗、损伤缓解、生理功能支持、生命维持等六大目的
(二)分类管理(按风险程度)
| 类别 | 风险等级 | 管理方式 | 示例 |
|---|---|---|---|
| 第一类 | 低风险 | 产品备案管理 | 普通医用口罩、医用棉签 |
| 第二类 | 中度风险 | 产品注册管理 | 超声诊断仪、体温计 |
| 第三类 | 较高风险 | 产品注册管理(严格控制) | 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 |
注:分类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年发布,2020 年第 147 号公告调整),已注册产品若类别调整,有效期内原注册证仍有效,延续注册时按新类别申请。
二、进口医疗器械核心要求
(一)产品资质要求
- 常规要求:进口医疗器械需已完成国内注册或备案(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且注册证 / 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
- 特殊情况: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国家药监局或授权省级政府批准后可进口,仅限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及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二)安全与标准要求
- 机电类产品:电气及机械安全需符合 GB9706《医用电气设备的分类》系列标准,安全警告标识需符合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强制性标准。
- 质量合规:需通过进口检验,确保产品性能、结构与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无质量缺陷。
(三)说明书与标签要求
- 语言要求:必须配备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签,不得仅提供外文版本。
- 必备信息:
- 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及境内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 失效日期;
- 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禁忌及注意事项;
- 安装使用说明、维护保养方法、特殊运输 / 贮存条件;
- 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类、第三类产品需标明注册证编号;
- 消费者自行使用的产品需增加安全使用特别说明。
- 补充信息:说明书需载明产品原产地及境外注册人 / 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检验与监管要求
- 检验地点:
- 原则上在申报目的地检验;
- 需结合安装调试检验的,申报时明确使用地,在使用地检验;
- 进口心脏起搏器需在京、沪、琼等指定口岸检验,并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 法律依据:需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药品通关单联网核查公告》等多部法规要求。
- 特殊产品:旧医疗器械需对照《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目录内产品。
三、补充说明(常见场景延伸)
(一)注册证核查
- 真伪查询: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输入注册证编号即可核验。
- 有效性判断:需确认产品与注册证及附件限定的型号、规格、适用范围一致,且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
(二)特殊用途进口要求
- 科研测试用:不用于人体诊断 / 治疗的科研用医疗器械,无需办理注册 / 备案,但需如实申报,海关核查真实用途,违规用于人体诊疗的将被责令退运或销毁。
- 零部件进口:作为生产资料供医疗器械企业生产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无需单独办理备案或注册。
(三)申报与通关注意事项
- 监管证件:需按要求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监管证件,配合海关联网核查。
- 资料准备:申报时需提交注册证 / 备案凭证、中文说明书、标签样本、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完整一致。
- 代理人要求:境外注册人 / 备案人需指定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人信息需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