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进出口通关

进口水产品通关全流程-wordwide.top

进口水产品范围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水生藻类等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进口前准备 :

(一) 产品准入信息查询 我国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拟输华水产品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水产品名单,并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水产品”子目录的形式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查询网址:http://43.248.49.223/)。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注意事项:

(1)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

(2)同一属(种)水产品,“冰鲜”指包括冰鲜在内的所有货物状态,“冷冻等”指不包括冰鲜在内的冷冻、干制、腌制、盐渍、熏制等其他状态。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3)进口水产品需符合中国准入要求,其原料来源和进行生产加工(包括简单切割、更换包装等)的国家(地区)应在准入目录中;对仅在其境内冷库贮存的国家(地区)不需在准入目录中

(二) 企业资质确认

  2.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带有冷冻设施的捕捞渔船、运输船和加工船)(以下统称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查询时需重点关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状态、注册产品范围等

  2.2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水产品的进出口商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进口水产品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查询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

进口各环节

(一) 申报

申报所需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

(二) 现场查验

冰鲜水产品的现场检查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其他进境水产品的现场检查,对需实施口岸现场检查的,应在符合对应货物种类检查条件的海关监管区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和布控指令要求,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体(散货运输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疫情传播等风险的情况,或发现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检查、送检等相关指征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扩大检查范围或退回修改指令;如发现未被指令命中报关单的货物存在上述风险需要检查、送检的,业务现场可按即决式风险布控有关规定实施布控检查。

(三) 合格评定

进口水产品合格评定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检查、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 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评定为检验检疫合格,实施放行出证。 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但按规定可以更正、补充的,应要求申报人按规定更正或补充申报信息、随附单证及相关内容;经合格评定不符合要求的,且按规定不能更正或补充的,评定为不合格,按实际情况移相关部门处置。

其他注意事项

(一)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内的远洋自捕水产品,不归属进口水产品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该类产品涉及的捕捞渔船、运输渔船以及冷库无需获得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质。该类产品入境时无需提供境外官方证书,可免于包装、标签要求。 经审核确认,海关已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货物申报时,应当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性质选择“远洋渔业”。另外,申报时在随附单据中应提交《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及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二) 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 水产品 根据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03号),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三)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是指农业农村部依据我国加入相关国际渔业组织的承诺规定,对纳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部分水产品签发《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海关依法对部分水产品进口实施监管。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流程申请。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U”,编号栏填报《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编号。

(四)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 水产品申报 进口申报环节进口商声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水产品,可免除内包装标签的标识要求。申报时建议在“货物属性”中选择“非预包装”,在“随附单据”-“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进口商声明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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