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制品通关知识笔记-wordwide.top
一、进口乳制品准入要求:
1. 我国对进口乳制品实施准入管理,核心依据为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含首次出口前的 “体系评估”、已准入后的 “回顾性审查”)。
2. 经评估通过的国家(地区)及对应乳制品名单,将纳入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通过海关总署指定平台(http://43.248.49.223)公布并动态更新。
3. 企业进口前必须确认:拟进口乳制品的生产国家(地区)及具体品类,已列入上述准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乳制品,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可进口)。
二、进口乳制品企业资质要求 :
(一)境外生产企业资质 1. 向中国出口乳制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推荐,并通过在华注册(注册信息含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类别等)。 2. 已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平台(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查询,平台公布信息包括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状态(有效 / 失效)等(如澳大利亚 AUSTRALIAN DAIRY PARK PTY LTD、德国 Nestlé Deutschland AG 等企业均在列)。
(二)进出口商备案要求 1. 境外出口商 / 代理商、境内进口商,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 “互联网 + 海关” 完成信息备案;境内进口商也可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办理。 2. 备案名单查询渠道:“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首页 “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
三、进口乳制品申报要求 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需如实申报,提交单证需完整、合规,核心单证如下(含补充说明):
1. 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电子扫描件: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及授权人签字,明确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需经海关总署确认。
2. 检测报告: ◦ 首次进口:提供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 非首次进口: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 + 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需与产品生产日期 / 批号对应); ◦ 替代方案:进口商可向海关总署提交加盖公章的《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报时可免于提交检测报告。
3. 贸易及物流相关单证: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收货人公章,按需提供)。
4. 产品清单:需列明品名、品牌、原产地、规格、数 / 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由进口商、境外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
5. 特殊单证: ◦ 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需先在商务部门办理,申报时录入随附单证; ◦ 婴幼儿配方乳粉:需申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注册号; ◦ 标注 “有机” 的乳制品:随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及产品标识; ◦ 预包装乳制品:需申明持有标签检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