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进出口通关

出口新鲜水果通关知识笔记–wordwide.top

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条件

(一)了解输入国家/地区准入要求。 输入国家/地区如果对我国新鲜水果设置了检疫准入要求的,须获得输入国家/地区许可后,方可出口。 目前可开展水果出口贸易的国家/地区、水果种类、检疫要求等可登录海关总署或贸易国家/地区主管机构网站查询。
(二)出口果园及水果包装厂资质申请注册登记。出口果园和水果包装厂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及具体办理细节,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版块,找到对应的办理事项进行查阅。
(三)出境水果果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达到以上条件后,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二、对外推荐流程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海关总署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三、新鲜水果出口流程
(一)出口新鲜水果检验检疫依据。

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

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水果出口前,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有关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申请”)规范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办理检验检疫申请,准确申报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或其他电子版本)。
(三)海关受理出口新鲜水果的检验检疫申请并按系统布控指令要求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四)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或者通过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电子底账,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方法的,或者虽经过处理但经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口。
(五)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口新鲜水果,超过规定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出口检验检疫。
(六)海关对出口水果的生产和出口情况进行后续监管,确保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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